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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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