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