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