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明确各类保理业务涉及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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