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