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