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第二十四条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