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保理业务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