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现金折扣、历史收款记录、行业特点等应收账款稀释因素,合理确定保理业务融资比例。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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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