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现金折扣、历史收款记录、行业特点等应收账款稀释因素,合理确定保理业务融资比例。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