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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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