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第十二条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当对合格买方保理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对于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当采取名单制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