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具体保理融资产品进行定义,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范围,制定保理融资客户准入标准。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