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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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