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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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