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豁免管理

第五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出具的豁免备案证明文件,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对已获得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活动或者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定期公告。 经环境保护部公告的活动或者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在全国有效,可以不再逐一办理豁免备案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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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