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两小时内填写初始报告,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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