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 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按照辐射安全风险大小,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 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按照辐射安全风险大小,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