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大纲,明确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实施程序、报告制度、重要问题管理等内容,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大纲,明确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实施程序、报告制度、重要问题管理等内容,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技术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