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环境保护部认可,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 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取得高级职称并从事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的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可以免予辐射安全培训。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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