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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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