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