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辐射监测结果进行核实,查明导致辐射水平异常的原因,并责令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监测结果异常信息。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辐射监测结果进行核实,查明导致辐射水平异常的原因,并责令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监测结果异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