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建立废旧放射源的收贮台账和相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汇总统计,每年年底对已贮存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核实,并将统计和核实结果分别上报环境保护部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建立废旧放射源的收贮台账和相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汇总统计,每年年底对已贮存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核实,并将统计和核实结果分别上报环境保护部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