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事先将本单位的放射源依法转让、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并承担上述活动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事先将本单位的放射源依法转让、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并承担上述活动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