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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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