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