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转让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进口放射源转让时,转入单位应当取得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副本。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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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