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转让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进口放射源转让时,转入单位应当取得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副本。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转让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进口放射源转让时,转入单位应当取得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