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一)具有保证个人剂量监测质量的设备、技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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