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一)具有保证个人剂量监测质量的设备、技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一)具有保证个人剂量监测质量的设备、技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