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

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 辐射安全再培训包括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辐射事故案例分析与经验反馈等内容。 不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或者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其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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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