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
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 辐射安全再培训包括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辐射事故案例分析与经验反馈等内容。 不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或者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其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 辐射安全再培训包括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辐射事故案例分析与经验反馈等内容。 不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或者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其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