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进行评估,择优向社会推荐。 环境保护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高级、中级和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推荐的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名单,并定期对名单所列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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