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