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一)生产、销售、使用I类放射源的; (二)在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 (三)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 (四)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以及从事前款所列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调试、倒源、维修以及其他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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