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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