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