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在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前,应当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妥善实施辐射工作场所或者设备的退役,并承担退役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