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十五条

退役工作完成后六十日内,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向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者监测表。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