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第十四条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