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十四条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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