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数据价值实现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高数据加总能力,明确数据加总范围、方法、流程和加总结果要求等,满足在正常经营、压力情景以及危机状况下风险管理的数据需要。

加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产品、地域、行业、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的分类。加总技术应当主要采取自动化方式。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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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