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