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章 林业工作站的建设第八条林业工作站的设立,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构批准。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