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林业工作站的建设

第八条

林业工作站的设立,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构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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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