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三章 林业工作站的建设

第七条

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工作站;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可以设立区域林业工作站。 不具备设立林业工作站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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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