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三章 林业工作站的建设
第七条
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工作站;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可以设立区域林业工作站。 不具备设立林业工作站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林业工作站的建设
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工作站;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可以设立区域林业工作站。 不具备设立林业工作站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