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林业工作站的职责
第六条
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林业发展规划; (三)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档案管理、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等工作; (四)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林木采伐等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 (五)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森林保险和林业重点建设工程等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和管理乡村护林队伍; (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九)承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