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林业工作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