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林业工作站是设在乡镇的基层林业工作机构,依法对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和指导农村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