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林业工作站的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