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林业工作站的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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