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林业工作站的管理

第十七条

林业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廉政建设等各项制度,并接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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