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林业工作站的管理第十七条林业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廉政建设等各项制度,并接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检查。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