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林业工作站的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对达到相应技术水平的林业工作站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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