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林业工作站的管理

第十三条

林业工作站的撤销或者变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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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