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章 林业工作站的管理第十三条林业工作站的撤销或者变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