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林业工作站的建设第十二条林业工作站应当具有必要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拍卖或者出租林业工作站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和其他资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