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林业工作站的建设

第十二条

林业工作站应当具有必要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拍卖或者出租林业工作站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和其他资产。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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