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林业工作站的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对林业工作站的建设给予适当扶持。林业工作站所需事业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地方预算。 林业工作站承担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等专项任务的,下达专项任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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