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能力且从业经历20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运营管理、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专业领域且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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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