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实施要求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开通初期运营后1个月内,将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线路初期运营时间、线路制式、里程、车站数、换乘车站数、配属车辆数、车辆类型、列车编组等运营基本情况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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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