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公派、单位公派的留学回国人员在调整工作时,个人与单位签订了协议(合同)的,培训费按协议(合同)规定办理。未签订协议(合同)的,国家公派的,所在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单位公派的,所在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总培训费20% 的比例计算。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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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