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对于确因特殊需要,必须调整进京到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委报人事部审批。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