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对于确因特殊需要,必须调整进京到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委报人事部审批。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