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第五条第五条跨地区、跨系统调整的留学回国人员,应持调入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证明,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其配偶及子女的随迁,按有关户口迁移规定办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