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跨地区、跨系统调整的留学回国人员,应持调入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证明,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其配偶及子女的随迁,按有关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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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